警惕!投资者450万元买基金,到期只收回172万元,这类协议为什么无效?法院说清楚了
每经编辑 毕陆名 买私募基金时签署的警惕基金《补充说明》真的能够“保本”吗?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判决书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4月7日披露的投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投资人邢某购花450万元购买私募基金产品,只收但产品到期时邢某只收到了172万元本金,元买元类因此邢某将私募机构告上法庭,到期称自己曾与私募机构签署过《补充说明》,回万管理人应该以自有资金或产品进行差额补足。协议一起来看看究竟是为什无效什么回事? 买450万基金到期只拿回172万 据民事判决书显示,2017年8月26日,法院邢某作为基金投资者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说清甲公司及作为基金托管人的案外人证券有限公司签订了《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的警惕基金名称: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投资运作方式:封闭式运作。基金的只收存续期限:1.5年,本基金到期前,元买元类若本基金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到期股票或其他资产出现停牌等无法变现的情况,管理人在向投资者公告后有权将本基金期限延长至本基金所持股票或其他资产全部变现完成日止。基金存续期间封闭式运作,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017年8月30日,邢某向基金账户转账4500000元。 基金的投资标的是什么?2017年10月25日,甲公司作为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了《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约定乙公司拟定向甲公司发行股份,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2.75元/股。甲公司以7650000元认购乙公司本次新增发行600000股股份。2017年10月26日,甲公司(甲方)与乙公司(乙方)签订《甲公司与乙公司定增协议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如无法通过并购相关形式退出,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以年化12.5%的利率对股票进行回购,并进行连带担保。2017年10月27日,甲公司以7650000元,购买乙公司股票。 一年半基金封闭期到期后,2019年3月20日,甲公司与林某某、张某某、乙公司、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基金投资者(含邢某)签署《展期说明》,约定:案涉某二号基金于2017年10月25日定向认购乙公司股票600000元,认购金额7650000元。本基金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将通过乙公司被溢价并购的方式退出;如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无法实现并购退出的,乙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某、张某某承诺以年化12.5%的利率回购基金持有的全部乙公司股票。乙公司对回购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约定了回购的时间安排。 邢某表示,截至起诉之日,只收到基金回购款合计1718075元,也就是说,截至起诉之日,邢某购买的私募基金亏损超60%。 面对巨额亏损,邢某上诉称根据《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的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应向自己支付投资款项及承诺收益。 《补充说明》中约定,甲公司在基金的底层交易之外,单独的向邢某承诺,若基金无法顺利届期退出的,东吾洋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以12.5%的利率对股票进行回购,而甲公司以自有资金或产品进行差额补足,该补充说明上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并由甲公司执行董事签字确认。 法院表示,邢某与甲公司订立的为私募基金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的私募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的收益及剩余基金财产分配需通过清算方式获得,基金合同并不存在期限届满后可保证邢某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的系乙公司的股票,尚未变现,符合基金合同中未能流通变现证券处理的相关约定。甲公司目前无法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无不当,故邢某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主张的诉讼请求金额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林某某、张某某的回购义务指向的是创新二号基金持有的乙公司股份而非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而且甲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已经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且已经进入执行阶段。《补充说明》针对的是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从其内容来看,应为甲公司作为独立主体,以自有资金或产品对于回购义务人的回购承担补足义务,其承担补足义务后,资金归于基金财产,所有投资人可通过对于基金财产的清算获得补偿。 鉴于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有四位投资人,在基金财产尚未清算的情况下,无法确定邢某应分配的本金及收益,邢某作为某创新交易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之一起诉甲公司,确系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最终,邢某的上诉请求被驳回。 警惕任何形式的兜底、补充协议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业内人士表示,上述判例具有典型性,也为投资人提了个醒。 沪上一位私募创始人直言:“很多中小私募存在募资难的问题,因此部分小私募为了募集资金,会选择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变相承诺‘保本’,形式可能是直接补差额给投资人。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目前兜底协议等行为也已经受到监管的明令禁止,因此此类协议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人也需警惕,选择中长期稳健,合规风控体系完善的私募管理人才是真正规避风险的方式。” 2020年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曾如此认定补充协议:案涉补充协议实为双方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监管而作出的约定,内容违反了市场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严重破坏资本市场的合理格局,不利于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判处投资人和私募管理人均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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